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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責說明

很多同學容易將宿委、舍長和樓長的職責混淆,在此以「三權分立」的概念簡單做比喻:

「宿委會」及其委員:類如立法院與立法委員,對學校宿舍政策或行政負監督之責,但也為居民服務,如同現今社會中立法委員也需為選民服務一般,故其角色與功能有「監督」與「服務」兩種。

「舍長」及「樓長」:類如行政院與其轄下各部會,為宿舍居民的公僕並領有工讀金,在學校住服組行政人員(含宿舍管理員及宿舍輔導員)的指導下,對宿舍一切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執行,為各舍居民做第一線的服務工作,每學期(4個月)最高可領160 小時的工讀金。

而上述的職務中,「宿委」及「舍長」是由該棟住宿生投票產生,「樓長」則是由宿舍輔導員協同宿舍舍長等人遴選產生。

便於住宿同學尋求協助,以下說明工作實務

宿委:協助居民向學校反映意見,做為居民與學校之間的橋樑。例如:決議宿舍相關的重大議案、監督宿舍行政事務、辦理全宿舍性的大型活動等。宿委作為全體居民之代表,小至宿舍清潔、設施更新維護,大至住宿費調整等許多與居民習習相關的議題,都會由宿委會議決議通過後執行,而每學期也會由宿委規劃全宿舍區的大型活動與居民同樂,因此責任是相當重大!

舍長:協助住服組執行學校行政事務,也配合宿委會進行各宿舍的活動規劃與辦理。例如:辦理新生進住宿舍手續、協助維護宿舍秩序、宿舍普查、服委室輪值、期末收電費、協辦迎新活動等事務。舍長同時也是該棟宿舍的總負責人,除辦理各宿舍內的康樂活動外,宿舍各項緊急事務等大都由舍長協同宿舍行政管理人員共同處理。

樓長:協助舍長執行學校與宿委會之各項行政事務,也需配合舍長進行服委室輪值與宿舍大小事務之處理。